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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4403/T63-2020),文件从施工前期准备、施工工艺和设备选型、施工场地布置、施工行为等方面提出了源头控制噪声排放的各项要求,明确了主要噪声污染控制措施的实施要求,并对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做出 了原则性规定。
    同时,文件也对施工单位做出了明确的职责划分:
    1. 建设单位(含项目前期单位)职责主要包括: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噪声污染防治的总责任单位。
    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或项目前期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等相关单位进行 现场踏勘,提出噪声污染防治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
    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依据噪声污染防治需要,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 费率标准》、《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编 制噪声污染防治费用预算清单,并纳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
       工程招标时,应把编制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含经费预算)作为招标要求之一, 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不可竞争费予以保障。
       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噪声污染防治的费用,委 托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1.  设计单位职责主要包括:
    按照国家、深圳市现行标准和建设单位要求,与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互相配 合,在进行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区域划分、施工工艺选择、 施工设备技术参数确定、场地布局等前期策划工作中,充分考虑噪声污染防治 要求,提高设计、施工水平。
     在工程设计阶段,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噪声污染防治 书面意见,优先选用有利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施工工艺和设备,提出合理的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保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落实。 4.2.3 监理单位职责主要包括:
     对施工单位的噪声排放工程项目申报、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等审批制度执行 与落实工作进行监督。
    按照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供的环境污染防治书面意见,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 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并提出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修改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做好 监督检查工作。
    依据施工方案和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对施工中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 况,以及工地噪声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对施工单位申请中午或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时提出的必须连续作业的生产工艺和 连续施工时间进行合理性审查,客观出具施工意见书。
    1.  施工单位职责主要包括:
    结合施工工地现场条件、周边噪声敏感点分布,识别主要噪声污染源,根据建 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意见,编制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并纳入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地和施 工期限、需要使用的排放噪声的机械设备及其噪声排放强度、拟采取的噪声污 染防治措施。
    工程开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时间、 施工范围和内容、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噪声监督管 理主管部门等重要信息。
    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方案中的各项噪声污染防 治措施,安装运行维护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在施工进场前完成准备工作,应安 排专管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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